梁金泽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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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493号案件名称
梁金泽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金泽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梁金泽与被执行人刘淑波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淑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金泽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7日划拨刘淑波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38827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梁金泽发放38827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梁金泽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8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梁金泽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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