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新民、翼城县晋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7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2民初1747号
  • 案件名称

    王新民、翼城县晋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翼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新民;翼城县晋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747号原告:王新民,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山西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翼城县晋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义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新民与被告晋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新民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新民负担。        审判员    续红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