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民、翼城县晋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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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2民初1747号案件名称
王新民、翼城县晋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翼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新民;翼城县晋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747号原告:王新民,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山西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翼城县晋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义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新民与被告晋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新民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新民负担。 审判员 续红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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