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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志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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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826号
  • 案件名称

    殷志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殷志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826号被执行人:殷志华,男,1997年6月1日出生,住。关于被执行人殷志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24刑初35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殷志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志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移交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3.2021年8月26日、2021年8月31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21年9月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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