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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顺、李韶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申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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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申186号
  • 案件名称

    纪顺、李韶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纪顺;李韶华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申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纪顺,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永革(系纪顺的父亲),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韶华,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再审申请人纪顺因与被申请人李韶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1)辽06民终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纪顺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6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9日,申请人纪顺从司法机关调取了(2014)兴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根据该刑事判决书,申请人纪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罪而后又被改判无罪是被申请人李韶华贿赂法医赵江元,使法医出具虚假鉴定书的结果。李韶华通过贿赂手段获得虚假鉴定结论,导致申请人蒙冤入狱,并骗取纪顺7000元赔偿金。纪顺向李韶华给付7000元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李韶华欺骗的结果,李韶华应全额返还欺诈所得,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用(利息)。李韶华通过贿赂法医诬陷纪顺入狱,给申请人及家人在身心上带来巨大打击,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还以公道。被申请人李韶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纪顺向本院提交了(2014)兴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纪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决有罪而后又被改判无罪,是被申请人李韶华贿赂出具虚假的鉴定书导致,赵江元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审查,上述证据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认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虽然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纪顺不构成犯罪,但其故意伤害被申请人李韶华,致李韶华轻微伤是客观事实,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7,000应当包括被申请人实际损失及为取得谅解而给付的其他款项,申请人主张全部款项7,000元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考虑被申请人的伤情及住院治疗的事实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申请人返还2,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纪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纪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时 磊审判员 孙 军审判员 孔文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语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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