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艳、辽宁尊爵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1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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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民初1506号案件名称
王朝艳、辽宁尊爵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朝艳;辽宁尊爵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张云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1506号原告:王朝艳,女,汉族,1951年3月2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辽宁尊爵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道乐园小区0119栋0016号商网。法定代表人:李翔宇,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云龙,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辽宁尊爵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经理,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艳与被告辽宁尊爵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张云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朝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朝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审判员 梁智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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