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青强、杜年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初3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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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初3373号案件名称
康青强、杜年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康青强;杜年怀;杜会利;杜水利;杜水涛;白灵军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民初3373号原告:康青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杜年怀,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杜会利,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杜水利,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杜水涛,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伟刚,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白灵军,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波寒,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康青强与被告杜年怀、杜会利、杜水利、杜水涛、白灵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康青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青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康青强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瑞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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