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重庆宜同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7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78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重庆宜同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重庆宜同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贺小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878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89769J。负责人:罗永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希,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宜同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18号6幢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4680065U。法定代表人:贺小勇。被告:贺小勇,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重庆宜同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贺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219.11元,减半收取计5109.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郭雪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钰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桂云、郝佳音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民终1907号 下一篇 关志丽、张美亮等史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1022民初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