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10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1006号案件名称
张志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志强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1006号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张志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罚金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载明:一、张志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张志强违法所得57887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10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因被执行人张志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法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张志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罚金一案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了如下工作: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张志强签收后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亦未报告名下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公司注册信息、车辆信息、证券持有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三、本院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志强的相关财产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和2021年9月15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公司注册信息、车辆信息、证券持有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志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五、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志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标的67887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志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志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志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义务,被执行人张志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文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苏州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维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5968号 下一篇 孙达、合德海洋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5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