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维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59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5968号案件名称
苏州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维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苏州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维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968号原告:苏州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48号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446823X8。法定代表人:周唯。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康,该公司员工。被告:汪维玉,女,汉族,1938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苏州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维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苏州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沈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姬海平、黑保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1执628号 下一篇 张志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1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