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肖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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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5531号案件名称
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肖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肖志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531号 原告: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渔滩居委龚家坝居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6KC585。 法定代表人:陈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肖志伟,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春天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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