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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肖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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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553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肖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肖志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531号 原告: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渔滩居委龚家坝居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6KC585。    法定代表人:陈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肖志伟,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春天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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