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伟京、吴振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5民初27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85民初2707号案件名称
冯伟京、吴振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恩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冯伟京;吴振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民初2707号原告:冯伟京,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吴振才,男,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现住恩平市。原告冯伟京与被告吴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冯伟京于2021年9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伟京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京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伟京负担。审判员 马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叠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777号 下一篇 重庆隆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肖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5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