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9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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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9071号案件名称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9071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84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234333XF。负责人:张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杰,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瑞。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王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科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屈冬梅书 记 员 刘泽彪-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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