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云娟、张传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6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625号案件名称
桂云娟、张传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桂云娟;张传莉;李国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桂云娟,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张传莉,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李国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桂云娟与被执行人张传莉、李国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李国俊先支付申请执行人桂云娟100000元(已支付),剩余款项于2021年10月31日前全部付清;2.执行费3246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2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恩国审 判 员 黄 慧审 判 员 徐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