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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云娟、张传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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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625号
  • 案件名称

    桂云娟、张传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桂云娟;张传莉;李国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桂云娟,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张传莉,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李国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桂云娟与被执行人张传莉、李国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李国俊先支付申请执行人桂云娟100000元(已支付),剩余款项于2021年10月31日前全部付清;2.执行费3246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2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恩国审 判 员 黄 慧审 判 员 徐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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