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政、李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9执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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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执462号案件名称
陈文政、李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文政;李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9执46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政,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李闯,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苗族,公务员,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文政与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保险、理财产品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陈文政的委托代理人张丽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谢秀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继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袁雪浪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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