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骆昌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特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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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特902号案件名称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骆昌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骆昌宇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特902号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一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明,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申请人为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被申请人:骆昌宇,男,汉族,1995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艳萍,广东许铭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骆昌宇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2300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仲裁裁决如下:一、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骆昌宇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工资13100元;二、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骆昌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12.11元;三、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骆昌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减员;四、驳回骆昌宇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一、申请人与紫梧桐公司为劳务派遣商务关系,申请人为紫梧桐公司提供派遣员工进行服务。申请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员工派遣至紫梧桐公司处工作,紫梧桐公司又将员工安排至蛋壳公寓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后,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二、申请人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若支付,亦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连带。三、只有员工与我司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或者签署电子签的调解协议后,或书面向我司提出辞职申请后,我们才会向其发送离职证明。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未向员工发放2020年10月、11月的工资是紫梧桐公司导致的,即便需要承担责任,也应该裁决紫梧桐公司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由申请人独立承担全部给付责任。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2300号终局裁决。被申请人骆昌宇答辩称: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2300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2300号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钜审 判 员 杨晓航审 判 员 袁国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星书 记 员 何敏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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