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兰琴、边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3民初2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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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民初2275号案件名称
晋兰琴、边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晋兰琴;边艳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民初2275号原告:晋兰琴,女,汉族,1969年0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边艳丽,女,汉族,1963年0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新乡市卫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兰琴诉被告边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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