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应兰、侯应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终本3649docx(2021)陕0112执3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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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649号案件名称
侯应兰、侯应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终本3649docx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侯应兰;侯应兰;王建英;王建军;王建英;王建军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64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侯某某,女,1957年1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王某某、王某某与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4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11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2453.01元,剩余案款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国土、车辆、证券、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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