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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应兰、侯应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终本3649docx(2021)陕0112执3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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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649号
  • 案件名称

    侯应兰、侯应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终本3649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侯应兰;侯应兰;王建英;王建军;王建英;王建军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64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侯某某,女,1957年1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王某某、王某某与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4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11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2453.01元,剩余案款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国土、车辆、证券、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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