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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允新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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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1923号
  • 案件名称

    韩允新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韩允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周瑞生,院长。被执行人:韩允新,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韩允新罚金一案,我院处作出的(2020)京0114刑初961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韩允新缴纳罚金4万元,我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再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我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了线下查控并予以查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万元,已执行0.3865万元,尚有3.6135万元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京0114执19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士常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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