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泽里罗布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3执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3执68号
  • 案件名称

    泽里罗布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丹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泽里罗布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3执68号追缴违法所得。被执行人:泽里罗布,男,藏族,1987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丹巴县人,住丹巴县东谷镇祚雅村。本院在执行泽里罗布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泽里罗布自动履行了17000元案款。针对剩余的10700元案款,通过多次网络查控以及到被执行人泽里罗布户籍所在地开展传统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泽里罗布名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泽里罗布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泽里罗布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23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辉审判员 : 何 强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李 黎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