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高新区初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5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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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5620号案件名称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高新区初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高新区初蝶便利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620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高新区初蝶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高新区陆渡花园街水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XW3KT6N。经营者:丁庆珍。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高新区初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90元,本院退还原告285元。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翊颖书 记 员 梅梓骄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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