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耀卫、王文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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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299号案件名称
潘耀卫、王文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潘耀卫;王文峰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1299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汉族,住旬邑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潘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第三人:梁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第三人梁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1250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周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宇文阳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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