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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耀卫、王文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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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299号
  • 案件名称

    潘耀卫、王文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潘耀卫;王文峰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1299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汉族,住旬邑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潘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第三人:梁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第三人梁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1250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周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宇文阳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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