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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孙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4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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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424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孙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孙喆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42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81655650。负责人:郑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喆,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与被告孙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泽人民陪审员  柴 琳人民陪审员  冯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晓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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