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会与史祖兵,重庆市巴南区小兵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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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恢514号案件名称
张学会与史祖兵,重庆市巴南区小兵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学会;史祖兵;重庆市巴南区小兵汽车美容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恢514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会,女, 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粲,重庆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小兵汽车美容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30号十三幢1楼12-15号门面。 负责人:史祖兵。 被执行人:史祖兵,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湖北省建始县。申请执行人张学会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小兵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史祖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13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7550.27元未果,被执行人亦未作财产申报。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87550.2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赵 杉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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