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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永平、陈泽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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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761号
  • 案件名称

    樊永平、陈泽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樊永平;陈泽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761号申请执行人:樊永平,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执行人:陈泽宏,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申请执行人樊永平与被执行人陈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1)陕0625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泽宏向申请执行人樊永平返还本息共计430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生效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已经被另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25执7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省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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