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周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2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296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周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周菊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296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0119E。负责人:赵光明,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男,该分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栋,男,该分行职工。被告:周菊,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被告周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立案后,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尹秀红-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