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成与吉林市澳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3民初1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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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1767号案件名称
王守成与吉林市澳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守成;吉林市澳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3民初1767号原告:王守成,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澳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人代表人:赵廷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守成与被告吉林市澳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澳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守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10日拖欠工资4197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社保以及其他保险问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技工职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4500元。自双方劳动合同签订以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无误的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告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止,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合计4197元。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一直不予理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澳奇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王守成2018年11月份工资通知单载明实发工资3088元,2018年12月份工资通知单载明实发工资1109元。澳奇公司在两份工资通知单上加盖公章,澳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廷义在两份工资通知单上签字,标明“未发”。 另查明,2021年1月20日,王守成向吉林市龙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拖欠工资4197元;2.未缴纳社保以及其他保险;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1年1月28日,吉林市龙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吉龙劳人仲字(2021)第1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王守成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工资通知单、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认为,一、关于王守成要求澳奇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10日拖欠工资问题。澳奇公司加盖公章的王守成2018年11月份工资通知单载明实发工资3088元,2018年12月份工资通知单载明实发工资1109元,合计4197元,澳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廷义在工资通知单上注明“未发”,因此,对王守成要求澳奇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10日拖欠工资41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王守成要求澳奇公司支付拖欠的社保以及其他保险问题。庭审中,王守成表示其他保险问题就是指社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因此,对于王守成请求的社会保险的相关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王守成应到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本院不予审理。 三、关于王守成要求澳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王守成虽未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但因确定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系本案争议焦点,与本案具有不可分性,故应于本案中先行予以认定。但王守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澳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存在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其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对王守成要求澳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市澳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守成工资款4197元; 二、驳回原告王守成的其他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吉林市澳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亚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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