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杭洲、姚必均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1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156号
  • 案件名称

    董杭洲、姚必均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董杭洲;姚必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董杭洲,男,1971年5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姚必均,男,1969年10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杭洲与被执行人姚必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必均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姚必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xxxx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503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少华审 判 员 霍学锋审 判 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王文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