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龙英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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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355号案件名称
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龙英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龙英杰;欧阳乐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355号原告: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住所地在双峰县永丰镇和森大道。负责人:邓颖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英杰,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双峰县中伟世纪城北区。被告:欧阳乐平,女,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与被告龙英杰、被告欧阳乐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英杰、被告欧阳乐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龙英杰、被告欧阳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春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彭浩凌书 记 员 戴丽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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