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顺能、王国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5民初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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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5民初1081号案件名称
陶顺能、王国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陶顺能;王国财;陶友成;陶顺才;陶国强;陶中强;陶纪英;王亦强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5民初1081号原告:陶顺能,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原告:王国财,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原告:陶友成,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原告:陶顺才,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原告:陶国强,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原告:陶中强,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被告:陶纪英,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被告:王亦强,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原告陶顺能、王国财、陶友成、陶顺才、陶国强、陶中强与被告陶纪英、王亦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陶顺能、王国财、陶友成、陶顺才、陶国强、陶中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顺能、王国财、陶友成、陶顺才、陶国强、陶中强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顺能、王国财、陶友成、陶顺才、陶国强、陶中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8.5元,由原告陶顺能、王国财、陶友成、陶顺才、陶国强、陶中强负担。审 判 员 李丰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媛书 记 员 陈艳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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