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召、李高顶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3民初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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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民初2219号案件名称
吴建召、李高顶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建召;李高顶;李俊利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民初2219号原告:吴建召,男,汉族,1978年08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委托代理人:王天换,女,汉族,1981年11月04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被告:李高顶,男,成年,住新乡市卫滨区被告:李俊利,女,汉族,1987年06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原告吴建召诉被告李高顶、李俊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原告吴建召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建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收150元,由原告吴建召负担。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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