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丰皇物流有限公司、郭书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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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2544号案件名称
西安丰皇物流有限公司、郭书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西安丰皇物流有限公司;郭书凯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544号 原告:郭书凯,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区。被告:金丰,男,约56岁,汉族,住西安市。被告:西安丰皇物流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八路圣方仓储社商产业园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MA6WU9267T。法定代表人:耶竹叶,该公司总经理。101原告郭书凯诉被告金丰、西安丰皇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车晓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5000元,配送费38471.9元,利息437元(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1月30日暂计至2021年3月16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蜂鸟电商配送服务站外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平台高陵区域的配送服务外包给原告,自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被告的要求提供配送服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配送费38471.9元及保证金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西安丰皇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被告金丰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详细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书凯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原告已预交44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本院退付原告449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车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金雷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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