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檀、张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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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134号案件名称
谭檀、张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谭檀;张墨;张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134号申请执行人:谭檀,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张墨,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张君,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谭檀申请执行张墨、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谭檀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621执恢1134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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