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殿成与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4民初3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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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4民初3042号案件名称
刘殿成与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殿成;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4民初3042号原告:刘殿成,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1层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726598B。法定代表人:任成群,职务:经理。原告刘殿成与被告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殿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殿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殿成负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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