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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殿成与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4民初3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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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4民初3042号
  • 案件名称

    刘殿成与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殿成;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4民初3042号原告:刘殿成,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1层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726598B。法定代表人:任成群,职务:经理。原告刘殿成与被告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殿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殿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殿成负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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