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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浩森、郭佳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3民初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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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3民初649号
  • 案件名称

    石浩森、郭佳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石浩森;郭佳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3民初649号原告:石浩森,男,199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被告:郭佳豪,男,200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石浩森与郭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石浩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浩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元,由石浩森负担。审判员 赵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祁红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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