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浩森、郭佳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3民初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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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3民初649号案件名称
石浩森、郭佳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石浩森;郭佳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3民初649号原告:石浩森,男,199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被告:郭佳豪,男,200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石浩森与郭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石浩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浩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元,由石浩森负担。审判员 赵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祁红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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