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流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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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513号案件名称
苏流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苏流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513号被执行人:苏流志,男,1977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关于苏流志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流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职权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流志在不动产、车辆、工商、银行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果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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