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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流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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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513号
  • 案件名称

    苏流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苏流志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513号被执行人:苏流志,男,1977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关于苏流志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流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职权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流志在不动产、车辆、工商、银行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果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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