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连成、曾永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15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1588号案件名称
曾连成、曾永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曾连成;曾永良;刘赛花;谢松林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1588号原告曾连成,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曾永良,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刘赛花,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第三人谢松林,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连成与被告曾永良、刘赛花、第三人谢松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连成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文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芬芳书 记 员 肖伟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晖、李小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1871号 下一篇 黄强、太仓飞扬服饰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4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