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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连成、曾永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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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1588号
  • 案件名称

    曾连成、曾永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曾连成;曾永良;刘赛花;谢松林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1588号原告曾连成,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曾永良,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刘赛花,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第三人谢松林,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连成与被告曾永良、刘赛花、第三人谢松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连成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文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芬芳书 记 员 肖伟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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