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晖、李小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1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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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1871号案件名称
赵晖、李小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晖;李小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赵晖,男,1974年10月03出生,满族,住。被执行人:李小慧,女,1975年05月21出生,满族,住。赵晖和李小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0624民初2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赵晖和李小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小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小慧接到通知书后,与申请人达成了长期还款协议,并履行了第一期的10000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24执187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香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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