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德志与刘星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7民初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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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7民初2638号案件名称
叶德志与刘星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叶德志;刘星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7民初2638号原告:叶德志,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正,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星华,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叶德志与被告刘星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德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星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德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星华给付劳务费1052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底,刘久清在村广播站为刘星华招工,每日劳务费150元。于是我跟着刘久清干,从2019年3月至同年9月,一共干了70天,劳务费共计10525元。干完活后,我多次找刘星华索要劳务费未果,故诉至法院。刘星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至同年9月,叶德志等人经刘久清介绍,为刘星华提供劳务。叶德志每日劳务费150元,共提供劳务70天,刘星华拖欠其劳务费10525元未给付。2020年1月19日,刘星华为刘久清出具欠条,认可欠刘久清等人劳务费52000元,承诺于正月十五之前还清。本院认为:刘星华雇佣叶德志为其做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叶德志提供劳务后,刘星华应依约给付劳务费。现刘星华的拖欠行为损害了叶德志的合法权益,叶德志要求刘星华给付劳务费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刘星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庭审抗辩、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据叶德志提交的证据依法查明事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星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叶德志劳务费10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元,公告费62元,由被告刘星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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