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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秀、欧文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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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执505号之十三
  • 案件名称

    张冬秀、欧文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冬秀;欧文标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张冬秀,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被执行人:欧文标,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冬秀申请执行欧文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欧文标在085****[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0.95元。现申请人已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欧文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木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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