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优国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4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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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4732号案件名称
史优国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史优国;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4732号申请执行人史优国,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楚文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史优国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318号裁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765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厂房及门卫等已被其他法院全部处置,现公司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3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东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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