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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妙霞、山西你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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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2202号
  • 案件名称

    郭妙霞、山西你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郭妙霞;山西你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2202号申请人:郭妙霞,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被执行人:山西你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法定代表人:邵显钰。郭妙霞与山西你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晋0502民初3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原告郭妙霞与被告山西你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显钰共同协商确认由被告山西你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郭妙霞剩余装修款80000元。被告山西你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2021年5月开始每月月底之前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山西你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还款,则原告郭妙霞有权就全部未偿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被告山西你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起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积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晋0502执22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峰审判员  丁 霆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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