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存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81民初17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81民初1776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存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存良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81民初1776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459号。负责人:于炳辉,总经理。被告:李存良,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与李存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宗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秀娟、济南铭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12民初8688号 下一篇 张家小、姚文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