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小、姚文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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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980号案件名称
张家小、姚文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家小;姚文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980号原告:张家小,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姚文源,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张家小与被告姚文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家小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小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小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家小负担。审 判 员 杨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杨燕如代理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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