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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么、坎卓才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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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322民初267号
  • 案件名称

    卓么、坎卓才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尖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卓么;坎卓才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267号原告:卓么,现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拉么才让(系原告弟弟),现住西宁市。    被告:坎卓才让,男,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原告卓么与被告坎卓才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卓么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么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么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赵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华吉草书记员    仁青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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