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么、坎卓才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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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322民初267号案件名称
卓么、坎卓才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尖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卓么;坎卓才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267号原告:卓么,现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拉么才让(系原告弟弟),现住西宁市。 被告:坎卓才让,男,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原告卓么与被告坎卓才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卓么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么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么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赵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华吉草书记员 仁青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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