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琳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执复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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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执复141号案件名称
李琳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琳;北京中奥启天实业有限公司;中恒富凯(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陵支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执复141号复议申请人(原审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陵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乡。负责人:谢爱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林,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申请执行人:中恒富凯(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馨文,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恒富凯(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中恒富凯(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执行人:北京中奥启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05-013。法定代表人:李秋萍。原审被执行人:李琳,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恒富凯(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奥启天实业有限公司、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9513号]过程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陵支行(以下简称十三陵支行)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1)京0114执异2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十三陵支行的异议请求。十三陵支行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京0114执异25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执异251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娄玉玲审 判 员 冯更新审 判 员 栗俊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 翔书 记 员 徐文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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