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高旭东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81民初3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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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81民初3051号案件名称
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高旭东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高旭东;高水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81民初3051号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绥山镇红华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20H89。负责人:张晓东,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茜,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高旭东,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被告:高水兰,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与被告高旭东、高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2日立案后,经本院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高旭东、高水兰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远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梦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81民初3051号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绥山镇红华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20H89。负责人:张晓东,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茜,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高旭东,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被告:高水兰,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与被告高旭东、高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2日立案后,经本院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高旭东、高水兰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远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梦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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