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小龙、米云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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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650号案件名称
崔小龙、米云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崔小龙;米云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650号 原告:米云飞,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崔小龙,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云飞与被告崔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云飞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云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书 记 员 冀 星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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