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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小龙、米云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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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650号
  • 案件名称

    崔小龙、米云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崔小龙;米云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650号 原告:米云飞,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崔小龙,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云飞与被告崔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云飞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云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书  记  员   冀  星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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