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涛与重庆建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42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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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4205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海涛与重庆建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何海涛;重庆建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4205号之一 原告:何海涛,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1号附37号E企吧众创空间C区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4669552J。法定代表人:张肖,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审理原告何海涛与被告重庆建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海涛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海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涛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何海涛负担。 审 判 长 李桂红审 判 员 郭 麟审 判 员 肖学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武俊杰 书 记 员 刘诚诚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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