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丰伟、谢斌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恢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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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恢70号案件名称
谢丰伟、谢斌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谢丰伟;谢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谢丰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丰伟与被执行人谢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003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易南审判员 刘尧舜审判员 段文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佳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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