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佼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恢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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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恢413号案件名称
刘晓佼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晓佼;隗立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恢413号申请人刘晓佼,女,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石景山医院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隗立虎,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刘晓佼与被执行人隗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京0111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39733.05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工作如下: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日产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39733.05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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